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6民初22614号
原告:上海**高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428号二层西2010-201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至讯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万荣路1218弄1、2、3号502室。
法定代表人:**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高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至讯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姚 蓉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宜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