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06民初23384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龙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879弄17号楼3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银欣高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428号二层西2010-201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龙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银欣高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审理。被告在审理中提出反诉,本院依法合并审理。2023年8月29日,被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被告申请撤回反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上海银欣高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5元(被告已预缴),由被告上海银欣高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审判长***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