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06民初32937号
反诉原告:上海银欣高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XXX号二层西2010-201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上海至讯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万荣路1218弄1、2、3号5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原告上海银欣高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上海至讯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受理。日前,反诉原告以反诉被告已撤回本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的申请出于自愿,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上海银欣高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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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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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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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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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