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10048号
原告:***,男,汉族,1961年5月25日生,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管道纯净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秀山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上海管道纯净水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并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