戱杰恒申船务(某某)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72民初1220号之一
原告:***申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海州区浦南镇太平村太平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工业园区秀山路22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常熟路8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申船务(***)有限公司、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两原告以其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两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船务(***)有限公司、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750元,减半收取26375元,由原告***申船务(***)有限公司、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惠 林
审 判 员 **焰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金经纬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