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京东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京东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81民初11775号
原告:***,男,195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芳,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京东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工业园区秀山路34号。
法定代表人:吉梅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璐,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上海京东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19年11月2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芳、被告上海京东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413466.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25日,被告公司在原告家旁安装电线,其工作人员在拖拉电线时破坏了原告房屋的屋顶。原告在修理屋顶时摔下受伤,被送至常熟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鉴定原告构成4级伤残。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为此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
被告上海京东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辩称,其公司在电缆施工时电线虽经过原告屋顶,但电线的质量较轻,不会损坏原告屋顶,原告的屋顶是在刮台风时损坏的。原告自己爬到屋顶,应知道危险性,原告自己跌落与其公司施工并无因果关系,其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上海京东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常熟市公安局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常熟市医疗机构通用门诊病历卡、常熟市第二人民医院病人费用汇总清单、出院记录、医疗费收费票据、苏州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收据、常熟市万达工模具厂出具的证明、证人刘某当庭所作的证人证言等证据。
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25日,被告上海京东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原告***家旁进行架设电缆线施工作业。在架设电缆线拖线过程中,电线经过原告家屋顶碰到屋顶瓦片导致瓦片损坏。原告***下午回家发现屋顶瓦片损坏,且在下小雨,即要求被告公司施工人员予以修复。因被告施工人员非专业建筑施工人员,原告***对施工人员的修复不满意,让被告施工人员下来后自行架梯上房顶修整房顶瓦片,在整修过程中,原告***不慎从房顶摔下而导致受伤。
原告***受伤后即被送至常熟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侧额颞急性硬膜下血肿,多发脑挫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颞骨骨折,左侧顶部头皮挫伤,行“双侧开颅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颅内探头直入术”等手术治疗。后原告多次至该院及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及颅骨修补术。原告***先后住院共计80天,支出医疗费用共计175312.4元。
2018年12月6日,经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罹患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2月12日对原告***作出的伤情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因高处坠落致颅脑损伤,目前遗留中度智力障碍,其损伤已构成4级伤残。2019年12月9日,该院对原告***的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建议其误工时限为伤后至评残日前一日;伤后前两次住院时(2017年8月25日至2017年10月1日)予2人护理,之后至评残日前一日予以1人护理;伤后180日予以营养支持。原告共支出鉴定费4550元。
另查明,被告上海京东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向原告支付了3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告受伤与被告施工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赔偿比例的问题。要确定行为人侵权的民事责任,首先应确定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及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分为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事实因果关系是纯粹从事实角度观察行为人的行为及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只需要行为具有增加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即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在确定行人的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前提下,确定行为人是否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及承担多少比例。本案中,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损坏了原告的房顶瓦片而导致原告上房顶修理,在此过程中原告不慎从房顶摔下受伤,虽被告施工中损坏原告瓦片的行为不会必然导致原告受伤的结果,但在客观上确存在联系,如果被告不损坏瓦片,原告亦不会上房顶维修。原告的受伤的结果与被告的行为在事实上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应予赔偿。对于赔偿比例,应根据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与损害结果发生的关联性大小予以确定。本案中原告主要是自身不慎从房顶摔下而直接导致损害的结果,其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施工时损坏原告屋顶导致上屋顶修复系诱发因素,应承担次要责任。根据本案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及本案具体情况,本院确定原告***自行承担85%的责任,被告上海京东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担15%的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赔偿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可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确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进行计算,具体分析认定如下:
1、医疗费,原告主张医疗费175409.37元,根据原告提交的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等相关证据,本院根据其医疗费收费收据计算,认定医疗费为175312.4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4000元。原告住院共计80天,按50元/天的标准计算为4000元。
3、营养费,原告主张9000元。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原告***的营养期为180日,按50元/天的标准计算,本院认定营养费为9000元。
4、护理费,原告主张68880元。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原告伤后前两次住院时(2017年8月25日至2017年10月1日)予2人护理(38天),之后至评残日前一日予以1人护理(498天)。护理费标准根据原告伤情,以120元/天计算,故其护理费可计算为68880元(120元/天×38天×2人+120元/天×498天×1人)。
5、误工费,原告主张61944元,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原告误工时限为伤后至评残日前一日(2017.8.25-2019.2.12,共计527天)。原告***在事故发生时虽已年满60周岁,但其的确仍在工作并提交了所在工作单位的证明,因其未提交相关工资银行转账或领取记录等证据,本院按最低工资标准2020元/月计算其误工费为34998.6元(2020元/月×12月/365天×527天)。
6、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35000元。根据其伤残等级(4级),本院对原告该项主张予以认定。
7、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528640元(47200元/年×16年×0.7)。根据其年龄(64周岁)及伤残等级(4级)情况,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
8、交通费,原告主张1000元。根据原告治疗情况,本院酌情认定600元。
9、司法鉴定费,原告主张4550元,有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收据为凭,本院予以认定。
综上,本院认定原告***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17531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0元、营养费9000元、护理费68880元、误工费34998.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残疾赔偿金528640元、交通费600元、司法鉴定费455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860981元。被告上海京东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按15%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129147.15元,扣除已经支付的30000元,还应赔偿99147.15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京东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99147.1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88元,由原告***负担1342元,由被告上海京东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046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账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焦林生
人民陪审员  盛建国
人民陪审员  吴建清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