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7158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京东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吉梅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彪,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生命,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原名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高学武。
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作出(2020)沪0114民初7158号民事裁定书:一、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300,000元,期限一年;二、以上冻结财产不足部分,继续查封被申请人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3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 燕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顾颖琦
书 记 员 孙 鸯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