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京东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上海京东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7158号
申请人:上海京东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吉梅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彪,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生命,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原名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高学武。
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东鑫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30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300,000元,期限一年;
二、以上冻结财产不足部分,继续查封被申请人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 燕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顾颖琦
书 记 员  孙 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做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