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7民初5748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艳萍,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京东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吉梅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曾保,上海中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京东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同年7月24日,本案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于同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梁志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阮丽华
书 记 员 阮丽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