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1164号
原告:上海京东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工业园区秀山路3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垄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垄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美芝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六公路1615号南1幢204室A1。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上海京东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美芝都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京东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美芝都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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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王薇薇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