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9518号
原告:**宇,男,1982年6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京东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工业园区秀山路3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宇与被告上海京东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宇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宇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白 云
书 记 员 杨坤直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