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京东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宇与上海京东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9518号 原告:**宇,男,1982年6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京东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工业园区秀山路3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宇与被告上海京东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宇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宇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白 云 书 记 员 杨坤直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