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执保101号
申请人:江西久巨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湖坊镇辛家庵熊邓幸福家园11栋3单元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MA38YUEF94。
法定代表人:李建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红,江西平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权,江西平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飞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24号13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3058571XG。
法定代表人:张孝达,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西久巨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飞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2)赣0111民初57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飞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飞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黄 丹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范友子
书 记 员 金 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