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730执保3号
申请人: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24号13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3058571X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青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大街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226582568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青海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青海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西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宁都武华山58MW风电项目风机安装施工工程款及名下的财产共13800000元或相应数额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由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保险单号:2235104852022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青海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西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宁都武华山58MW风电项目风机安装施工工程款及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青海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13,800,000元予以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符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