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民初11694号
原告:上海瀛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32号1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134432570J。
法定代表人:刘少杰。
委托代理人:王晴,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紫荆山路16号1号楼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355394889。
法定代表人:郭志强。
原告上海瀛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上海瀛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瀛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瀛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763元,由上海瀛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卫国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赵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