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执9722号
申请执行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134432570J,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32号116室。
法定代表人:刘少杰。
被执行人:苏州天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709525968,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祖冲之南路1666号清华科技园6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永。
申请执行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天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83民初1439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天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天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19046.76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文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曹俊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