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1985号
原告上海大*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洪兵。
委托代理人***,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0年7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大*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大*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大*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20元,减半收取3,560元,由原告上海大*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