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宋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诉上海大宋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3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谷云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大宋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仕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金滩银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项常华。
上诉人谷云飞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2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谷云飞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谷云飞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谷云飞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60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804.50元,由上诉人谷云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周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