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奉贤南桥新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战英,女,1970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国峰,上海安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伟佳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国峰,上海安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8月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被告:***,男,2008年5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偃师市。 法定代理人:包战英,系被告***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国峰,上海安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奉贤江海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7年2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女,1961年9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上海奉贤南桥新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包战英、上海伟佳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江海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奉贤南桥新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888元,减半收取计34,944元,由原告上海奉贤南桥新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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