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奉贤江海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上海奉贤南桥新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伟佳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江海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沪0120民初15228号

原告:上海奉贤南桥新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战英,女,1970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国峰,上海安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伟佳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国峰,上海安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8月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被告:***,男,2008年5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偃师市。
法定代理人:包战英,系被告***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国峰,上海安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奉贤江海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7年2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女,1961年9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上海奉贤南桥新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包战英、上海伟佳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江海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奉贤南桥新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888元,减半收取计34,944元,由原告上海奉贤南桥新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晓丽
书记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