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20民初1879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奉贤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亭公路281号、283号(一层)、285号(二-五层)。
法定代表人:张炳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晨超,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张志华,女,1961年9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申请人:上海奉贤江海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海湾路1609弄3997号。
法定代表人:沈建平。
被申请人:阮仁龙,男,1957年2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申请人上海奉贤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志华、上海奉贤江海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阮仁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2018)沪0120民初18795号民事裁定。
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志华、阮仁龙房产的财产保全措施(房产情况如下:张志华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XX镇XX公路XX号8幢8号、10号、12号、14号、16号、18号的房产、XX镇XX路XX号的房产、XX镇XX路XX号的房产、南桥镇跃进村1026号的房产;阮仁龙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紫荆公寓23层E的房产、XX镇XX路XX号的房产、XX镇XX路XX号的房产、XX镇XX路XX号的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志华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XX镇XX公路XX号8幢8号、10号、12号、14号、16号、18号的房产、XX镇XX路XX号的房产、XX镇XX路XX号的房产、南桥镇跃进村1026号的房产的查封措施;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阮仁龙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紫荆公寓23层E的房产、XX镇XX路XX号的房产、XX镇XX路XX号的房产、XX镇XX路XX号的房产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蕾
审 判 员 徐晓丽
人民陪审员 李建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罗嘉铭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