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平安门窗有限公司

上海平安门窗有限公司与上海保利建熹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28394号
原告:上海平安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顾巧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某。
被告:上海保利建熹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傅小君。
原告上海平安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保利建熹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平安门窗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以双方已口头达成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上海平安门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海平安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平安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晏 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侗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