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9018号
原告:上海平安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顾巧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吉忠。
被告:上海悦达医药商贸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刘斌。
原告上海平安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悦达医药商贸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以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本案需公告送达被告,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江敏超
审 判 员 王文霞
人民陪审员 黄春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方晨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