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平安门窗有限公司

上海平安门窗有限公司与上海悦达医药商贸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9018号之一
原告:上海平安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顾巧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吉忠。
被告:上海悦达医药商贸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刘斌。
原告上海平安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悦达医药商贸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8月11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平安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94元,减半收取计1,197元,由原告上海平安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江敏超
审 判 员  王文霞
人民陪审员  黄春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方晨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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