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平安门窗有限公司

上海平安门窗有限公司与上海叠加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绿地长兴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51民初9687号
原告:上海平安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顾巧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吉忠。
被告:上海叠加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赵志忠。
被告:上海绿地长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徐荣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维争,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海明,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平安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叠加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绿地长兴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平安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姚卫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 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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