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2385号
原告:上海平安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顾巧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吉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明,男。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金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鸿航,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疆,男。
原告上海平安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张国新
审 判 员 沈秋锋
人民陪审员 黄春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旭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