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寅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2009)虹执字第3441号 | ||
申请执行人上海寅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赵×。 被执行人上海侨兴电子电讯器材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寅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侨兴电子电讯器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能查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能查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08)虹民二(商)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
审 判 长 | 胡正明 | |
审 判 员 | *** | |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 ||
书 记 员 | 余甬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