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奉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光顺工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奉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11民初5870号
原告:无锡市光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孙蒋新村18号之3。
法定代表人:曹光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丽英,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奉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奉贤区青村镇光明浦星公路6996号。
法定代表人:沈华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光顺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奉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光顺工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光顺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光顺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39元,由原告无锡市光顺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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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钱伟东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沈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