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奉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民终95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9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枭,上海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艳,上海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2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鹏,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苏,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上海奉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光明浦星公路**。
法定代表人:沈华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林章,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上诉人**因与原审第三人上海奉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9)沪0120民初23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催交,***仍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金绍奇
审判员  叶振军
审判员  胡桂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黄 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