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6991号
原告:上海奉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沈华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上海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负责人:彭军,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卫国,上海文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敏,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邢继光,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桂华,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奉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人民政府、上海市奉贤区土地储备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21年4月29日,原告上海奉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奉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奉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1,800元,减半收取计170,900元,由原告上海奉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唐军芳
审 判 员 沈 磊
人民陪审员 沈寄英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崔 宁
书 记 员 崔 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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