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奉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人民政府等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0697号之一
原告:上海奉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光明浦星公路699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南奉公路2815号。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卫国,上海文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亭公路1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奉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人民政府及上海市奉贤区土地储备中心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自2022年3月28日起,上海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本案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故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中止审理。现本案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故本院依法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沈 磊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崔 宁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