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奉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奉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人民政府等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0697号 原告:上海奉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光明浦星公路699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南奉公路2815号。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卫国,上海文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解放中路。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奉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人民政府、上海市奉贤区土地储备中心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自2022年2月28日起,上海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本案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经本院审查认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公告,宣布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上海市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近期,上海疫情防疫形势严峻,因此,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可将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理解为不可抗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沈 磊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崔 宁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