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兴华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上海兴华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与上海沪能防腐隔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1864号
原告上海兴华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耀平。
委托代理人汤卫忠,上海汤卫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汤卫龙,上海汤卫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沪能防腐隔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石文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兴华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沪能防腐隔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兴华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卓郁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裕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