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兴华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上海兴华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与泗锦(上海)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执103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兴华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桥路839号(奉工)。
法定代表人:李耀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金龙,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泗锦(上海)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景乐路228号7幢G483室。
法定代表人:朱高,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上海兴华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泗锦(上海)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仲裁执行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作出的(2020)沪仲案字第0157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兴华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泗锦(上海)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拖欠工程款及仲裁费等共计人民币2,074,263元,并依法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人民币23,142.63元。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本院在执行期间,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采取了查控措施,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拥有存款、不动产、车辆以及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已不在住所地经营,目前查无下落。据此,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现场照片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 俊
审 判 员  陈懿欣
审 判 员  王胜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程剑峰
书 记 员  邰 炜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