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兴华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上海睿祎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兴华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4814号
原告:上海睿祎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中厍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沈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尚志,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兴华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桥路839号(奉工)。
法定代表人:李耀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玲玲,女,该公司工作。
原告上海睿祎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兴华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同年11月2日公开开庭。原告上海睿祎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尚志XX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玲玲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上海睿祎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睿祎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234元,由原告上海睿祎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李 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陆梦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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