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兴华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盐城市洪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兴华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991民初812号
原告盐城市洪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伍佑工业园区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珠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兴华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德丰路69弄南郊一品一号楼708室。
法定代表人周永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盐城市洪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兴华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盐城市洪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已和被告上海兴华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洪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洪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盐城市洪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姜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