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6182号之一
原告:上海武彩数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许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香,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欧信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余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新,男,汉族,1972年11月22日出生,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武彩数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欧信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9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高丽宏
审 判 员 叶 军
人民陪审员 陆滨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祝佩英
书 记 员 徐佳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