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灵机电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上海裕信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与上海凯灵机电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4288号之二
原告:上海裕信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吴增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科,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机电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赵欢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裕信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机电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周 珣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丹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