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灵机电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上海裕信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与上海凯灵机电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4288号之三
原告:上海裕信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吴增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科,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机电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赵欢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权。
原告上海裕信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机电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中,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本案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裁定中止诉讼。
经本院审查认为,由于目前新冠肺炎疫情有所缓解,本案的中止事由消失,依法可恢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诉讼。
审判员 周 珣
二〇二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丹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