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20民初2049号
原告:上海裕信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吴增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科,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机电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赵欢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裕信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机电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顾煜麟
审 判 员
周 珣
人民陪审员
张 栋
书 记 员
杨丹虹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