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6305号之一
原告:上海**机电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胡桥工业路1号9幢4层。
法定代表人:王鸣。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权,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百富勤空调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江海村五星736号。
法定代表人:洪卫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宇佳,上海恒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机电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百富勤空调附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现因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的原因,本院无法正常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费正权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 丹
书 记 员 吴 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