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奉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诚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奉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976号
原告:上海诚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奚国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奉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屠国勤。
原告上海诚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奉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诚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上海诚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李启帅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范学进
书 记 员 吴晓婉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