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奉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杰君物资有限公司与上海奉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7民初17386号
原告:上海杰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邓魏萍,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奉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屠国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杰君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奉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杰君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5,025元,由原告上海杰君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虞增鑫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蒋丽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