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奉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简宝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奉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4653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简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妹,上海贤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奉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屠国勤。
申请人上海简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奉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作出(2020)沪0120民初4653号民事裁定。
现申请人上海简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奉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奉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35,000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文霞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方晨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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