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奉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奉贤建工有限公司与:上海天合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20民初13821号
原告:上海奉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屠国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宇佳,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天合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海奉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天合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奉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2,3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1,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唐祖峰
审判员苏姝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倪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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