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奉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冬梅门窗有限公司与上海奉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20民初18968号
原告:上海冬梅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华,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奉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屠国勤。
原告上海冬梅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奉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冬梅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