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奉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市沪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上海奉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2民初5984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沪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FCNQ29。
法定代表人:万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奉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运河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508888B。
法定代表人:屠国勤。
原告无锡市沪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奉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无锡市沪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沪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沪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68.75元,财产保全费3920元,合计9488.75元,由无锡市沪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