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新顺预制构件公司天凝厂、上海奉浦地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民申15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奉浦地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工业区环城东路西侧588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嘉善县新顺预制构件公司天凝厂。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天凝镇兴贤东路295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术平,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
一审被告:上海慧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共耕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上海奉浦地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嘉善县新顺预制构件公司天凝厂及一审被告***、上海慧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4民终1323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均无不当,上海奉浦地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所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奉浦地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