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奉浦地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奉浦地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新泾水泥制品厂等定作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民申15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奉浦地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工业区环城东路西侧588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以上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泾水泥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魏塘街道长秀村新开河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再审申请人上海奉浦地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泾水泥制品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4民终2658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均无不当,上海奉浦地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所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奉浦地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