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奉浦地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嘉善县新顺预制构件公司天凝厂、上海奉浦地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421执15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嘉善县新顺预制构件公司天凝厂,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天凝镇兴贤东路29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6725592886。 被执行人:上海奉浦地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工业区环城东路西侧588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134079826K。 申请执行人嘉善县新顺预制构件公司天凝厂与被执行人上海奉浦地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421民初30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奉浦地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上海奉浦地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嘉善县新顺预制构件公司天凝厂定作款391339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913396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并支付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上海奉浦地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传票等材料,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奉浦地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上海奉浦地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其法定代表人***也未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上海奉浦地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上海奉浦地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经营地进行实地调查。**,被执行人上海奉浦地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已不在原经营地经营,公司暂无从查找;被执行人上海奉浦地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车辆和有价证券;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上海奉浦地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5255.77元,扣除执行费、案件受理费30255.77元,申请执行人嘉善县新顺预制构件公司天凝厂受偿135000元。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上海奉浦地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上海奉浦地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其法定代表人***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上海奉浦地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上海奉浦地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既未提出异议,也未补充提供被执行人上海奉浦地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2年11月9日,本案债权3778396元(未包含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及迟延履行利息)未能实现。 综上,被执行人上海奉浦地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421执154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徐本一 审判员*** 二О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