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澳星照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澳星照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波伴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04民初21760号
原告:上海澳星照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晨楠,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波伴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梁捷,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澳星照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星公司)与被告上海波伴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波伴客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澳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晨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波伴客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澳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波伴客公司支付澳星公司违约金50,000元;2.波伴客公司支付澳星公司物业费31,680元。
事实和理由:
2014年4月1日,澳星公司与波伴客公司签订了《经销商合作协议书》,主要约定:澳星公司授权波伴客公司为上海市区域内的一级经销商,合作期限为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波伴客公司如在一个季度内未完成年销售目标的1/4,需支付协议保证金5万元,合作期内澳星公司将上海市XX路XX号XX楼XX室上海XX厅提供给波伴客公司使用,波伴客公司如完成销售额300万元,展厅费用由澳星公司承担,完不成费用由波伴客公司承担,产品展示厅日常各项费用均由波伴客公司承担。合作期内,因波伴客公司原因未能完成上述约定的年销售额,双方于2015年8月10日签署了《经销商终止协议》,主要约定:由于波伴客公司未完成年销售额300万元,澳星公司出于友好合作原则与波伴客公司各自承担50%租金,但展厅在波伴客公司使用期间发生的其他所有费用由波伴客公司承担,包括使用期内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清洁费、通讯费等,其中物业费110m2,单价2,640元/月,一年合计31,680元;因波伴客公司未在一个季度内完成销售指标的1/4,波伴客公司需支付保证金50,000元,双方协商同意该笔50,000元作为波伴客公司违约金,连同前述31,680元物业费,共计81,680元,须在协议签订之日7日内一次性付清。除此以外的波伴客公司其他欠款,澳星公司予以豁免。随后波伴客公司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澳星公司已多次向波伴客公司催讨,波伴客公司虽应允但未支付,澳星公司遂诉至本院。
波伴客公司未作答辩。
澳星公司围绕其诉求向本院提交了《经销商合作协议书》《经销商终止协议》等原件。本院根据上述证据及庭审笔录,对澳星公司陈述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合同形成并履行于民法典施行前,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经销商合作协议书》《经销商终止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澳星公司提供的证据证实,双方经结算,波伴客公司欠付澳星公司违约金50,000元、物业费31,680元,共计81,680元。澳星公司豁免波伴客公司其他债务,系当事人处分原则的体现。波伴客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波伴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澳星照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0元;
二、上海波伴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澳星照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物业费31,6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2元,由上海波伴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嘉骏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袁 芳
书 记 员 袁 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