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福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福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杨民四(民)初字第326号
原告***,男,195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于彩霞,上海同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琢,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被告上海福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蒋岳平。被告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杨顺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易瑞京,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章琢、被告上海福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崔艺萍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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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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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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